日前,据消息,进入2018年元月份,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相继有三次两个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中,2018年1月15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据【(2017)皖0111执3626号】将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绿地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停车收入5072095.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90879.16元,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而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于2018年1月10日两次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据该法院【(2017)吉0102执5号】,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向原告支付2355560元,但是绿地地产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2017)吉0102执1275号】,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该向原告支付6428.7元,但是绿地地产公司全部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