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15”期间,省高院发布的一起消费者与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权某购买了61个按摩枕,共17629元。随后权某认为该产品包装上标注内容存在消费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17629元并支付赔偿金52887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标注内容构成欺诈消费者,最终判决也支持了权某的诉讼请求。但被告以权某不是普通消费者等为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通常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购买数量多、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并不影响权利的主张。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作出了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