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2年6月26日,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向潍坊中院起诉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山鹰”)、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经贸”)及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经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
2013年4月16日,世纪阳光申请撤回对宇阳经贸的诉讼请求。
2013年7月,潍坊中院确定由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公证封存的样品技术特征进行鉴定。
2016年5月5日,潍坊中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需进行第二次司法鉴定。浙江山鹰就法院启动第二次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2017年7月,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齐鲁工业大学下属某实验室提供的纸张检测报告,作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ZL200910016756.4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特征相同的鉴定意见。
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部分变更要求为赔偿人民币1亿元。
潍坊中院分别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浙江山鹰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如下主张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1、浙江山鹰的涂布牛卡纸项目系帘式涂布牛卡纸,研发于2009年,2011年4月13日,浙江山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取得了发明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本色涂布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1110091856.0。浙江山鹰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并未侵害世纪阳光的专利权;
涉案专利摘要
2、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重大瑕疵;
3、原告世纪阳光主张一亿元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
4、浙江山鹰和世纪阳光均是购买的维美德公司产品,维美德公司明确指出两家公司的造纸设备在压榨部和涂布部技术方面存在区别,两种技术在生产产品的工艺实现上并不相同;
5、浙江山鹰生产的产品依托的是帘式涂布机,而世纪阳光依托的是刮刀涂布机,两者生产的是不同的产品。
2018年8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判决如下:
1、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浙江山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165.0435万元;
3、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世纪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8月25日浙江山鹰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0日浙江山鹰发布诉讼公告:近日收到山东高院(2019)鲁民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2、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3、上诉人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
附诉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