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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箱厂未批先建还擅自投产 被环保局责令停产并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延津县环保局   浏览次数:2670   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近日,延津县环保局发布一份处罚通告,针对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未批先建并私自投入生产的问题,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五千元。

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未批先建,被环保局责令停产并罚款

延津县环保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未批先建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延津县鸿翔纸箱加工厂年产10万平方米瓦楞纸项目,总投资额为40万元。地址位于延津县城关镇东关大桥路北,2019年4月28日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纸箱加工厂在未办理环评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鸿翔纸箱加工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鸿翔纸箱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对你纸箱加工厂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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